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参与 > 征集调查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调查时间: [ 2020-05-15 00:00 ] 至 [ 2020-05-21 00:00 ] 状态: 已结束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存在“超前超纲”、“强化应试”、“虚假宣传”等诸多不良办学行为,致使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破坏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2018年以来,我省开展以校外培训机构为重点的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整治工作,形成了线上线下联动管理体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然而,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中,还存在无证办学、虚假宣传,卷款“跑路”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校外教育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依法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教育部门的职能职责及执法手段的限制,无法全面防范和化解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需要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多部门参与,联防联控,综合施策,建立防范和化解校外培训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今年,我厅将会同公安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无证无照、违规办学的教育机构;同时,利用“互联网+教育”手段,加大对校外培训财务安全的监管力度,制定了《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电话、电子邮件、来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0515日至521日。

联 系 人:冯  将

联系电话:028-86110612

电子邮件:290008588@qq.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社会与民办教育处

邮政编码:610041

附件: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教育厅

2020515

附件: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各地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坚持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避免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现象,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师生人身、财产可能遭受的各种伤害,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完善的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等各项管理制度。为了防范和化解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依法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方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和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建立家长参与的一体化校外培训监管机制,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四川省教育厅开发了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保障平台(网址:http://www.jyaqbz.cn,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利用“互联网+教育”和大数据分析等教育信息化手段,提供风险预警、舆情分析、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收费标准、教师和学员信息、年检年审、群众投诉建议等多项功能,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家长共同监管模式,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公开化、透明化。各地方主管部门应于2020630日前,完成平台信息的录入和审核。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各项制度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应由党员带头,开展党建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按照党的要求规范办学,促进机构健康发展,并将党建工作动态及时上传至平台。

第二章  人防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配备保安人员:

(一)保安应持有《保安员证》。

(二)保安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业务过硬,政治可靠,无违法记录。

(三)校外培训机构每个安全通道及进出口均应安排保安值守,对外来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保安人员定期考评机制和保安人员管理信息档案,每年应对保安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

第五条 规模较大的校外培训机构应组织教职工建立应急队伍,定期培训和演练,协助保安做好安保工作。

第三章  物防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消防标准配齐消防设施。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保安人员在岗期间应统一着装,配备相应安保装备。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学生考勤设备,记录学生本人的到校离校信息,学生考勤信息应实时上传至平台。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并依法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备案)。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用房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高中学生、成人学生或营地教育培训学生住宿的,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教室照明应符合相关规定,应急照明设备满足紧急疏散要求。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食堂、小卖部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选用艺体类培训器械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  技防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互联网接口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配置无线电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校门、户外活动场地、教室、活动室等教学场所无死角,校门口前、左右的监控范围要达到50米以上。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并定期上传至平台备查。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设“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机构学杂费最低余额。存放银行“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应与平台进行对接,按照监管要求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实时监控校外培训机构大额资金异常流动,防范学员财产风险。

(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用于相关抵质押,“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产生的利息全额归属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合法终止办学后,“专用账户”资金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退还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发生“跑路”等特殊事件时,“专用账户”资金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优先用于学费退还、教职员工资支付等。

(二)专用账户资金实行分期存入,分期退还的管理方式。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每三个自然月为一期,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最低余额,最低余额为该机构过去三个月实际收取学杂费总额的10%。“专用账户”中存入四期最低余额后,启动滚动存入和退还。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自行购买“教育培训安全保障责任保险”,参保人数应以当月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为准,保费可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扣代缴,投保信息需及时上传平台,防范和降低安全事故风险,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报名时,应提供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就读的中小学及班级、本人及监护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本校学生信息上传至平台。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信息应及时上传至平台供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联防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安、城管等有关政府部门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管理和天网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协助当地辖区内的卫生防疫机构定期做好公共卫生防疫工作,并做好防疫措施及清洁消毒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省办学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年检中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调查结果
调查事项